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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将资产损失作清单或专项申报后再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公司有一批已提足

折旧且无使用价值的设备作报废处理。请问我公司能否将

该设备损失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

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若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清单申报扣除范围的,同时满足资产损失相关规定,可以清单申报方式应于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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