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公司名下自有的房产未办理土地证,也未在固定资产中单独核算,请问我公司这类土地是否应缴纳土地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
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
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 号)规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
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
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土地使用人,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之前,应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