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私营独资企业,公司将一处旧厂房卖给其他企业,现该企业已经开始缴纳旧厂房的房产税,但我公司同时继续缴纳该房产税。请问我公司应何时停止计征该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
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已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应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暂停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