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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
 



一、收入确认问题


1、建筑企业从承包方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纳税?


问:建筑企业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


2、合伙企业对当年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那么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合伙企业2010年度取得各项所得100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A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2010年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说,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A公司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对来自于合伙企业的所得在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注销前,对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某企业自2009年12月开业以来,一直未有销售收入,现在准备办理注销,但还有一笔购进的货物未付货款。请问,企业在注销前,对这笔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货款未付清,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4、物业费中的公共维修基金是否算应税收入?


问: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包含的公共维修基金,是否算应税收入?


物业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房屋所有人收取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按代收代管项目不计入物业公司应税收入,但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5、在股权转让中,价格明显偏低情况如何进行判定?


问: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如何判定交易价格是属于明显偏低情况?


答: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7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6、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年报中何处填写?


问: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报中何处填写?


答:企业已按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收入处理的,通过事前备案后,作纳税调减;企业会计上未作收入处理的,通过事前备案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不符合暂缓收入确认条件或未办理备案事项的,应作为应税收入申报。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得税调整事项均暂在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9行“18.其他”项目处理。


7、货运货代等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限额扣除时,其年度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问:货运货代等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限额扣除时,其年度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有关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中注明“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二、扣除确认问题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8、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问:《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总局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是否包括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答:根据《总局公告》第二条,股权投资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总局公告》第九条第(五)项规定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1第4号公告》和《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均把“公开市场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损失” 明确为清单申报中的股权转让损失,把“非公开市场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损失”明确为应进行专项申报。


9、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买卖股票、债券,是轧抵后产生亏损才需要申报还是单次转让有损失就需要申报?


问:清单申报第五项是指:“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买卖股票、债券,是轧抵后产生亏损才需要申报还是单次转让有损失就需要申报?


答:根据《总局公告》第八条和《市局公告》规定,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按会计核算科目分类申报。


10、可以税前扣除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范围有哪些?


问:可以税前扣除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范围有哪些?


答:《总局公告》第二条中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解决了以往企业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因为属于其他应收款、难以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定语“用于生产经营相关”,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其他应收款项都可以税前扣除。


11、企业将应收账款打包转让,转让损失是否可作为清单申报进行清单申报?


问:企业将应收账款打包转让(非第四十七条中不同类别资产),转让损失是否可作为清单申报第一项“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进行清单申报?

答:应收账款属于货币性资产,应收账款打包转让损失不在《总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清单申报的范围,应进行专项申报。


12、公告中关于“三年以上”、“一年以上”如何把握具体时间?

问:公告中关于“三年以上”、“一年以上”如何把握具体时间?


答:三年以上以连续36个月确定,一年以上以连续12个月确定。期间没有收回或新增。


13、企业法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年度是否以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为准?


问:《总局公告》第四条: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中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法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年度是否以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为准?


答: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在同时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这两个条件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确认扣除问题。


14、非货币资产报废已无实际使用价值,会计上已作处理,资产并未处置,能否作为法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是否需要预留残值?

问:非货币资产报废已无实际使用价值,会计上已作处理,资产并未处置,能否作为法定资产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是否需要预留残值?

答: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以资产是否实际处置为前提条件,只要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这两个条件即可申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15、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资产的时点数如何掌握?

问:《总局公告》中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资产的时点数如何掌握?

答:以该类资产的年度平均数计算。


16、企业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形成的损失能否扣除?

问:《总局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的损失能否扣除?

答:根据《总局公告》第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除。


17、《总局公告》第四十四条中企业互担保时担保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

问:《总局公告》第四十四条中企业互担保时担保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是否以本企业为对方担保的金额为限?

答:以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为限。


18、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问: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答: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


19、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问: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总局公告》发布后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之前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需要审批。但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0、企业搬迁后,被拆除资产的折余价值是否要进行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

问:企业2009年度政策性搬迁,被拆除厂房及土地账面折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政府补偿收入1000万,企业被拆除厂房及土地账面折余价值900万元,是否要进行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是否可以直接将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在政府补偿收入中扣除?

答:《总局公告》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企业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900万元,政府补偿款1000万元,不存在资产损失,因此也不存在资产损失申报扣除问题。

企业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900万元暂在搬迁收入中扣除。


(二)其他扣除确认问题


21、企业把商业汇票低于票面金额背书转让,差价能扣除吗?

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把商业汇票低于票面金额背书转让,差价能扣除吗?

答:企业作为财务费用,并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22、财税[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问: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务[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23、企业视同销售行为所产生的销项税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答: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24、公司对公司的奖励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问:我公司盖了一栋办公楼,由于承建商比较敬业为我公司节约了200万,我公司拟拿出节约金额的10%用于奖励该承建商。由于原建筑合同已经结束,奖励合同将重新签订。且奖励费用较小无须增加固定资产原值,请问作为费用处理的奖金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答:该栋办公楼已竣工结算,你公司给予的建筑合同外奖励款不计入办公楼原值,该项奖励款视同你公司对建筑公司的直接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你公司的直接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25、购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购买飞机票或者其他车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因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差旅费处理。


26、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27、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在所得税上是否应确认为当年收入?

问: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在所得税上是否应确认为当年收入?

答:作为冲减开(筹)办费处理。


28、幼托保育费如何在税前列支?

问:企业发放的幼托保育费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1、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精神,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的幼托保育费可在职工福利费的其他福利费项目列支。

2、甬财政事[2001]269号文件规定:

“一、凡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职工,可凭据在一方单位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胎二足岁半以下108元/月,二足岁半—三足岁半(幼小小班)90元/月,三足岁半—四足岁(小班)76元/月,四足岁半—五足岁半(中班)66元/月,五足岁半—六足岁半(大班)54元/月。第二胎按上述标准减少20%.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标准。


29、支付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我企业2010年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法院裁定由我企业承担赔偿金2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伤亡人员事故与企业责任关系的证据,伤亡人员的身份和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列支补偿金相关证据。


30、企业为员工一次性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员工一次性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规定补缴的应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且存入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可以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31、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支出,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支出,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答: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凭相关政府规定补偿标准的文件、赔(补)偿协议、受偿人身份证明和支付凭证等税前扣除。


32、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问: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答:具体确认时,销售1000元商品时按10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实结转成本。


33、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多个税率减免政策,是否可以随时变更选择享受政策?

问: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多个税率减免政策,是否可以随时变更选择享受政策?

答:优惠政策处于叠加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4、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


35、企业承担的他人税款能否税前列支?

问:某公司审计中发现有笔劳务报酬支付未取得应税凭证,在根据劳务合同等资料补办取得门征发票后支付了应由对方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款,请问该公司承担的这笔税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税款应由对方承担,并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6、现金折扣如何税前扣除?

问:现金折扣可以税前扣除吗?税前扣除合法凭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37、业务招待费中不合规发票是否纳税调整?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营业(销售)收入的5‰与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之中较小的金额在税前扣除。但是业务招待费中还有发票不合格等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请问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应包括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全额和其它发生额40%的金额。


38、企业拨给内设食堂的经费如何在税前扣除?节余金额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问:我企业内部设有职工食堂,每年拨入一定数额的补贴经费给食堂使用,每年有几十万节余,请问企业能否按拨款金额在税前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拨给内部食堂的钱款,只是企业资金在不同内设部门间存放,并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企业食堂节余也说明了这一点情况。因此,企业食堂经费补贴节余应做纳税调整,应按拨付并实际耗用金额作为企业当年度发生的福利费支出按限额扣除。


39、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仍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能否把事实合同作为按工资、薪金在税前列支的判断依据?

问:尽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大量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仍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能否根据事实合同作为按工资、薪金在税前列支的证据?

答:1、由于离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总局在2011年27号令中取消了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判断条件。

根据各地反映,尽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但大量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结合总局文件精神,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从实际合同出发进行判定。

2、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7号)和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否则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40、查补收入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问:查补收入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查补收入可作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41、企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支付的赔偿款?是否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问:甲企业将产品销售给乙企业,乙企业以该产品为原料生产产品,结果导致产品不合格。乙企业向甲企业索赔,达成赔偿的金额远远超过甲企业的销货款,请问甲企业该如何处理该笔赔偿款?是否作为资产损失处理?如果作为资产损失,那么归类为哪类及超过销货款部分如何处理?

答:这是企业的赔偿款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不是资产损失,其金额大小与当初取得的销售收入无关。


42、企业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向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凭合法凭证,比照前款规定税前扣除。


43、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尚未竣工,土地作为企业的“存货”,其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否列支在开发成本科目中?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尚未竣工,土地作为企业的“存货”,其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否列支在开发成本科目中?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产品购入的土地应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其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44、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后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只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但对跨期取得发票的后续处理问题,仍然没有明确。例如,2010年发生了一笔费用200万元,截止2011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2011年企业对该笔费用做了纳税调整处理。2011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200万发票,那么这20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是追溯调整至2010年,还是直接在2011年税前扣除?

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调整至2010年。


三、税收优惠确认问题

45、投资集团从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算所得税?

问:投资集团从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算所得税?

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46、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分红以转增资本,投资企业转增资本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分红以转增资本,投资企业转增资本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投资企业转增资本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可增加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


47、企业用节能减排的专项财政拨款购置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问:企业获得用于节能减排的专项财政拨款,该财政拨款用于购置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及设备的后期维护支出,该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48、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4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同时用于研究开发使用,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对其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项固定资产是用于研究开发使用的,那么该项固定资产按照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同时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


50、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51、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问: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5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进行备案?

问:企业对新购固定资产需要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如何进行备案?以前年度已经在税务机关办理了手工备案的 ,是否还需要重新备案?

答:(1)企业对需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在该项资产以后的折旧期内不用重复备案;2010年及以前年度已经备案的加速折旧资产,也不需重新备案。


53、同一笔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是否需要每年备案?

问:企业同一笔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暂不确认应税收入期间是否需要每年进行备案?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余额当年用完是否也要备案?

答:企业同一笔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暂不确认应税收入期间不管有无变化,每年都要备案,直至期满后余额转为应税收入或用完年度备案为止。对于企业取得的搬迁或处置收入当年年底前用完,但如果有预缴申报时按该政策暂缓确认收入情形,也需备案。


54、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异地重建,企业名称发生改变,是否可以按规定享受拆迁补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取得补偿收入后到异地重新购置厂房、土地,会涉及企业名称的改变,是否可以按规定享受拆迁补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纳税主体)未发生变化,可以享受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5、企业当年度发生的一部分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如何在税前扣除?如何年度申报?

问:我企业2010年度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其中70万形成了无形资产,请问该年度如何加计扣除?

答:1、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你企业2010年发生的100万研究开发费用中,70万形成了无形资产,应从研发费用中转出并按该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在无形资产摊销时加计摊销。年度时通过附表九:无形资产的资产原值“账载金额”按70万填写,计税基础按105万填写,通过本期摊销额的会计与税收差异,最终进入附表三46行“无形资产摊销”纳税调增。

研发费用30万在正常税前扣除外,还可通过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5万。

2、上述事项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其中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事项应在转出到无形资产年度,单独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附报事项,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金额不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内。


56、企业既有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又有应税所得,如何进行核算管理?如果企业在减免税项目预计亏损年度不分开核算,在减免税项目预计赢利年度分开核算,是否前者可享受减免税项目亏损并计到应税所得而相互抵补,后者享受减免税项目免税待遇?

问:企业既有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又有应税所得,如何进行核算管理?

答: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因此,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和应税所得应当分开核算,不能相互抵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必须准确核算,否则税务机关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

“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和应税所得应当分开核算,不能相互抵补”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要求,准确核算也是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的基础,企业的核算应符合一贯性。如果企业采取上述方式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可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精神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重新审核减免税待遇。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19号公告)中“另有规定”包括哪些?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该公告中“另有规定”包括那些情形?

答:该公告中“另有规定”指特殊重组政策和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即:特殊重组和政策性搬迁收入仍按原规定执行。


58、小型微利(三万以下)年报填写和备案办理时,能否简化操作,按60%比例税率减免,一次性备案和申报?

问: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优惠备案相关规定,上述所得减免和税率优惠应分别备案。由于该政策的实质是对符合条件企业减按10%税率(减免60%比例),能否直接按税率减免办理一次备案?

答: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及文件《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的文字表述,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如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应把其50%的所得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28行“减税所得-其他”;5%的税率优惠仍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为减轻纳税人分别备案工作量和加快流程,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用简便操作,备案和年度申报时均减按10%税率(相当于60%比例减免),不再实施应纳税所得的减免手续和年度申报。

根据财税[2011]11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比照上述办法按比例减免一次性备案。


四、其他问题

59、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60、公司经济类型变更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问:我公司原经济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现由于某些原因,拟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请问,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因此,上述公司由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组织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应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61、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总机构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0年初我公司在外省成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并入总机构缴纳,该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在当地预缴,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在外省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但该分支机构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上述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如果分支机构是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设立的,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规定,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中“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是否包括装修支出,对装修支出到底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处理?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中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是否包括装修支出,对装修支出到底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处理?

答:若企业在改扩建的同时进行装修,则该费用作为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若企业对已完工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装修,若装修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条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否则,费用化处理。


63、关联企业间支付的带有融资性质的预付款,如何认定预付款金额和期限?

问:关联企业间有购销关系,购方以预付款的方式向销方支付巨额资金,远远超过购货款,达到替销货方融资的目的,实质上是一项借款业务,如何认定预付款金额和期限?

答:根据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来判断预付款的金额和期限,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利息收取问题,若业务没有造成国家总体税负的减少,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64、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项,企业重组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计算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第4号第26条,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否每年计算?

问?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项,企业重组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计算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第4号第26条,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否每年计算?

答: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由企业自行举证。亏损限额每年计算。


65、部分执行到期政策2011年如何延续?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2010年度已到期,2011年政策是否延续?

答:财税[2009]72号文件已经失效,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66、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2011年度起是按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问: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2011年度起是按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答: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2011年度起暂按免税收入处理。甬地税一函[2010]20号文件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第24个问答“关于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2011年起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规定作废。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


1、问: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如何征税?

答: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问:随着《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目前合伙企业的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合伙人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又有有限合伙企业,对此类合伙人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和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取得所得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问:个人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企业股权(购买价格不同),其转让部分股权时的股权投资成本如何计算?

答:对个人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企业股权,其转让时的股权投资成本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4、问:由于一些特殊原因,目前个人股东股权变更中出现了个人代个人持股的股权变更事项,这种变更事项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重新确定持股人产生的股权变更;第二种情况是个人通过协议表明的代持股行为而产生的股权变更。对上述情形如何征税?

答:对上述情形各地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是否属于合理情形。


5、问:企业给职工的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如直接打入住房公积金帐户或直接给房地产公司用于购房,是否也需要征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财税[2005]183号文件规定,除了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住房补贴属于工资所得范围,应并计工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取得的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具有住房公积性质,按住房公积的税务处理操作。


6、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收入暂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7、问: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可实行核定征收?

答: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无法提供住房完整准确的原始凭证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8、问: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如何执行?

答: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扣除费用标准需要分段计算,即前八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9、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答:企业向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凭合法凭证,比照前款规定税前扣除。


10、问:2011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税前扣除费用标准如何?

答:2011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允许税前扣除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四个月(6月、7月、8月、9月)。

对企业在上述标准内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暂不征税;对企业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以及其它以夏季清凉饮料费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1、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商变更投资人时,税务机关是否认定为股权转让?注销时是否需要清算,如何计算?

答:企业在工商变更投资人时,其实质是原投资人把投资企业份额转让给新投资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纳税人申请注销的,税收机关应按照税务清算程序办理。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算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2、问:如果自然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由此而产生的利得是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20%固定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税目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答:在计算权益转让利得时,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转让利得等于转让收入减去合伙人的初始投资,由于转让利得中可能隐含了合伙人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已被课税,在计算权益转让利得税时,应考虑对该部分留存收益的扣除。


13、问: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查补收入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企业查补收入可作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14、问:个人以股权、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股权对价情形的股权转让如何征税?

答: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15、问:个人由于离职而取得的一次性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原任职单位按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归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

对原任职单位按月发放给个人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暂比照“个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情形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6、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互担保时担保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是否以本企业为对方担保的金额为限?

答:以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为限。


17、问: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答: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


18、问:员工购买飞机票或者其他车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对企业员工因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差旅费处理。


19、问: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幼托保育费能否在税前列支?应否视同职工个人收入所得?

答:1、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精神,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的幼托保育费可在职工福利费的其他福利费项目列支。

根据甬财政事[2001]269号文件规定:“一、凡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职工,可凭据在一方单位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胎二足岁半以下108元/月,二足岁半—三足岁半(幼小小班)90元/月,三足岁半—四足岁(小班)76元/月,四足岁半—五足岁半(中班)66元/月,五足岁半—六足岁半(大班)54元/月。第二胎按上述标准减少20%。…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标准。”

2、对企业职工个人取得的上述标准内的幼托保育费,不作为职工个人收入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20、问:资产评估增值(含股份制整体改制评估增值中个人股东取得增加股本部份,以及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等)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应缴纳,何时缴纳?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以评估增值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征税可按照总局国税函[2011]89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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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数电票时代“发票+凭证+合同+业务”四位一体合规筹划与企业涉税零风险管控9月14-15日 赵老师
成都 金税四期背景下建筑业财税合规管理与疑难问题处理9月21-22日 林老师
成都 金税四期智慧税务时代—企业传统纳税筹划思路与方案的合规修正与调整9月21-22日 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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